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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安监管职健函[2016]133号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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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职健函[2016]133号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6/9/14 10:00:3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函〔2016〕133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正式施行。新《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必须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两项中介服务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为贯彻落实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新法修订后的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保权力取消到位、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二、7月2日前已经履行受理程序的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时间完成相关审批程序。7月2日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三同时”申请。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弱化,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国家局和省局将制定相关措施,请各单位及时关注。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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