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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安监管规划〔2016〕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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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规划〔2016〕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6/9/14 9:32:0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关键安全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是一起极为典型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乱纪案例,为安全评价工作敲响了警钟。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结合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实际,认真细致分析解剖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的深层次原因,采取集中教育、以会代训、警示约谈等形式,以案说法,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警示教育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公正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真正起到安全生产“守护神”的作用。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水平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一要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评价人员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切实保证质量控制体系各个环节的有效实施,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技术服务记录,及时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二要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三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查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科学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建议、督促整改,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四要进一步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技术力量,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与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个人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等情况。五要切实规范从业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监部门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作为安全生产一项全局性重点工作,列入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落实;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要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全力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体系。
二是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服务事项,明确内设职能处(科)室的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级内设职能处(科)室要注意纵向与横向各环节的衔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内部协调通报,形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联动、横向互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监管的交叉重复和空白死角,对评价服务实施全层级、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查处工作,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县(市、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评价机构书面告知情况,组织开展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现场评价过程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要指导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要对机构的内部管理、项目运行过程,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将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完善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对不诚信的机构给予黄牌警告,列入重点监管和执法对象,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资质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认真整改的,暂停或撤销资质。
五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在执法检查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倒查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机构及其安全评价报告(证明)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对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证明,骗取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撤销许可(审批)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评价机构监管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计划,重点查处安全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以及评价人员出租个人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等情况。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核减资质范围或撤销资质。
七是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失职追责、违法必究,切实解决公务人员以权牟利问题。对以任何理由、形式继续违规备案、收取机构费用、违规组织行政性评审、给机构“派活”、干预机构正常活动、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钱物的部门和监管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党纪政纪,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死角,进一步加大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切实发挥安全评价的技术支撑作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情节十分恶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撤销了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其纳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
(二)提高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机构资质条件,鼓励引导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与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三)加强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提高查处时效。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禁干预安全评价正常经营活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杜绝“红顶中介”现象。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
(一)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安全评价机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禁假冒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评价活动。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四)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强化档案管理,应用数字化、信息化安全评价全过程管控手段,加强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本机构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要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增强诚信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提高安全评价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的社会公信力。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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