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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安监管三[2016]8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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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三[2016]8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6/9/14 9:17:02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刻汲取2015年全国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避免事故发生后因防护距离问题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核查时间
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因安全防护距离不足而造成伤亡的屡有发生。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且大多数建设年代较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企业的外部防护距离已不能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因此,各地一定要充分认清此次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要精心谋划。各地要认真准备、科学筹划此次核查工作,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核查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确定核查企业名单,并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各地务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实施工作方案报省局。
  现状评价或竣工验收报告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和评价且符合本通知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的企业,经市局确认同意,可不列入本次核查名单;自6月1日起,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其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按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评价其符合性。
三是要科学严谨。各地要督促辖区内企业选择工作扎实、技术力量强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科学选取相关参数,全面考虑事故后果,认真计算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核查结果客观、真实,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按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进行编写,要将选择的各项数据列表说明理由,重点介绍计算方法的选择、详细计算过程以及结论和建议等。评价报告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签字盖章后报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四是要措施有力。各地要认真将核查情况及时总结、归纳、整理,撰写核查报告,针对核查情况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需要搬迁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搬迁,需要关闭的,要坚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核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省局(电子版发送至:15830660923@163.com),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一览表(见附件)一并上报。
联系人:荣伟  王奔  0311-87803032、87807605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一览表
2.《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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